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九
二、人道主義及世界觀(3)
啟蒙時代之人道主義與世界觀乃以自然權利為中心思想,主張人類無分階級、種族、男女、信仰,皆平等享有生命、自由與財產等基本權利。此等基本權利應以憲法保障之。君主立憲與權力制衡乃此時期憲法之特色。普魯士菲德烈大帝(Frederick The Great)之「君王乃國家第一僕人」觀念,為啟蒙君王(Enlightened Prince)之代表,孟德斯鳩於「法意」(The Spirit of Laws, 1748)以英國憲政為藍本,首倡權力制衡之說。
基於人類平等觀念,啟蒙時代諸人道主義者譴責當時盛行之奴隸販賣,並導致歐美先進國家立法禁止奴隸之販賣(註四三);主張法律制度之改革,確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原則;主張量刑比照罪責,視刑事犯為社會之病人而非敵人;尊重嫌疑犯之權利,並主張刑罰應有矯正犯罪之功能,而法律之構想應著重犯罪之防範而非懲罰(註四四)。
基於人道主義與世界觀,啟蒙人物譴責狹隘之國家主義與戰爭行為,認為愛國責任乃人類次要義務(註四五)。當然,狹隘愛國主義與戰爭行為可由和平與大同世界之構想取代,而永久和平唯有經由教育與理性始得致之。
註四三:Harold Nicolosn, The Age of Reason, op cit., p.16.
註四四:J.R.Major, The Western World, op cit., p.396.
註四五:伏爾泰譴責戰爭行為之不人道,另學者論偏激愛國主義乃不道德無賴者之最後掩蔽。 See, Ibid, pp. 396-397.
2014年9月30日 星期二
2014年9月29日 星期一
人權之法理基礎(105)第五章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八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八
二、人道主義及世界觀(2)
文藝復興期間之人本思想者,雖祖述希臘羅馬學術,強調個人自由意志,以恢復人性尊嚴,然究非拋棄宗教信仰。若伊拉茲瑪斯出版希臘文新約聖經,並將聖經譯成拉丁文,其目的無非啟發世人對於耶穌及使徒行傳之直接認識,以恢復真正宗教信仰。而伊氏譏諷中世紀神學家、經院哲學家乃至俗化教士,誠欲洗滌蒙塵神旨,除却荒誕不經之神蹟詮釋,棒喝庸俗無知之教士。甚至,路德、卡爾文與新教運動之真正宗旨,亦以信心為基礎,重建人類與上帝之直接關係,以恢復真正之基督教信仰。而洛克自然權利論之平等觀念,亦即互愛(Mutual Love)原則,雖導源於胡克之道德原理,然所謂慈善與公正要不離耶穌博愛精神。故而,西方文化之人道主義,無疑乃以耶穌博愛精神為其中心思想。
惟啟蒙時代之人道主義仍有別於基督教傳統人道精神,其顯著者有:(ㄧ)為澈底之人本思想,其人道主義乃基於理性而非信心,(二)持人性善良,否定原罪說,(三)強調權利而非義務,其權利觀念乃以自然權利為基礎,並引申為平等政治權利。
二、人道主義及世界觀(2)
文藝復興期間之人本思想者,雖祖述希臘羅馬學術,強調個人自由意志,以恢復人性尊嚴,然究非拋棄宗教信仰。若伊拉茲瑪斯出版希臘文新約聖經,並將聖經譯成拉丁文,其目的無非啟發世人對於耶穌及使徒行傳之直接認識,以恢復真正宗教信仰。而伊氏譏諷中世紀神學家、經院哲學家乃至俗化教士,誠欲洗滌蒙塵神旨,除却荒誕不經之神蹟詮釋,棒喝庸俗無知之教士。甚至,路德、卡爾文與新教運動之真正宗旨,亦以信心為基礎,重建人類與上帝之直接關係,以恢復真正之基督教信仰。而洛克自然權利論之平等觀念,亦即互愛(Mutual Love)原則,雖導源於胡克之道德原理,然所謂慈善與公正要不離耶穌博愛精神。故而,西方文化之人道主義,無疑乃以耶穌博愛精神為其中心思想。
惟啟蒙時代之人道主義仍有別於基督教傳統人道精神,其顯著者有:(ㄧ)為澈底之人本思想,其人道主義乃基於理性而非信心,(二)持人性善良,否定原罪說,(三)強調權利而非義務,其權利觀念乃以自然權利為基礎,並引申為平等政治權利。
2014年9月28日 星期日
人權之法理基礎(104)第五章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七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七
二、人道主義及世界觀(1)
就西方文化而言,耶穌愛人如己以及寬恕敵人之博愛精神,至能表現人道主義之精神。即使吾人不能否認基督教因耶穌而創立,西方中世紀(西元五世紀至十五世紀)因基督教文明而名。而中世紀,依意大利文藝復興學者之觀點,乃一中介時代(Medium Aevum;An Intervening Time),意謂隔離希臘羅馬文明與當代文明,乃一無知(Ignorance)與迷信(Supersition)之時代(註三七)。換言之。中世紀基督教文明,亦有其非人道之表徵。
然而,就耶穌本人之現身說法,至少含有兩大意義:(ㄧ)重新詮釋上帝,將舊約西伯萊易怒、善妒之戰神(註三八),易為新約上帝,即慈愛、寬容普遍人類之天父(註三九)。(二)建立博愛教義,沖淡舊約選民(elite)觀念。
耶穌之教言,有其根本之神道精神:一則傳遞天國來臨之信息(註四○)。一則傳遞神愛世人之博愛;「令陽光照善人,亦照惡人;降雨予義人,亦及非義人」(註四一)。故耶穌之博愛精神,乃神愛之效法。此博愛精神或人道主義,作為道德基礎,乃屬先驗與絕對。然耶穌所謂天國或神國,並非遠離塵世,乃是接受神旨,愛神及愛人如己之塵世神國(註四二)。因此即使耶穌博愛精神有其神道背景,然其最終目的乃人道,即塵世天國之建立。
註三七:J.R.Major, R.Scranton, G.P.Cuttino, op cit., p.169.
註三八:Herbert J. Muller, Freedom in the Ancient World, op cit., p.135. Exodus 15:1-3, 20:3-6.
註三九:Matthew 5:45, 6:14-15, 6:25-26.
註四○:Matthew 3:2, 4:17, 5:3-11, 7:33, 7:21.
註四一:Matthew 5:45, 5:48.
註四二:Matthew 6:10, Luke 13:18-21, 17:21. Matthew 13:31-33.
二、人道主義及世界觀(1)
就西方文化而言,耶穌愛人如己以及寬恕敵人之博愛精神,至能表現人道主義之精神。即使吾人不能否認基督教因耶穌而創立,西方中世紀(西元五世紀至十五世紀)因基督教文明而名。而中世紀,依意大利文藝復興學者之觀點,乃一中介時代(Medium Aevum;An Intervening Time),意謂隔離希臘羅馬文明與當代文明,乃一無知(Ignorance)與迷信(Supersition)之時代(註三七)。換言之。中世紀基督教文明,亦有其非人道之表徵。
然而,就耶穌本人之現身說法,至少含有兩大意義:(ㄧ)重新詮釋上帝,將舊約西伯萊易怒、善妒之戰神(註三八),易為新約上帝,即慈愛、寬容普遍人類之天父(註三九)。(二)建立博愛教義,沖淡舊約選民(elite)觀念。
耶穌之教言,有其根本之神道精神:一則傳遞天國來臨之信息(註四○)。一則傳遞神愛世人之博愛;「令陽光照善人,亦照惡人;降雨予義人,亦及非義人」(註四一)。故耶穌之博愛精神,乃神愛之效法。此博愛精神或人道主義,作為道德基礎,乃屬先驗與絕對。然耶穌所謂天國或神國,並非遠離塵世,乃是接受神旨,愛神及愛人如己之塵世神國(註四二)。因此即使耶穌博愛精神有其神道背景,然其最終目的乃人道,即塵世天國之建立。
註三七:J.R.Major, R.Scranton, G.P.Cuttino, op cit., p.169.
註三八:Herbert J. Muller, Freedom in the Ancient World, op cit., p.135. Exodus 15:1-3, 20:3-6.
註三九:Matthew 5:45, 6:14-15, 6:25-26.
註四○:Matthew 3:2, 4:17, 5:3-11, 7:33, 7:21.
註四一:Matthew 5:45, 5:48.
註四二:Matthew 6:10, Luke 13:18-21, 17:21. Matthew 13:31-33.
2014年9月27日 星期六
人權之法理基礎(103)第五章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六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六
一、常識哲學(4)
當然,以常識論信仰,基本上,並未違離洛克對於信仰之理性態度。依洛克之見,不論任何真理之發現,其得自吾人觀念之知識與慎思,總比傳遞至吾人之傳統啟示較為肯定可靠(註三四)。洛克顯然認為理性較信念可靠,而且理性之可靠性乃上帝最先給予吾人之啟示。關於聖經,洛克雖然承認其為上帝旨意之原始啟示( Original Revelation),然而其真實可靠性必須衡諸理性,不能違背理性之認知原理(註三五)。唯此理性態度並非否定信仰或否定神明之存在。
當然,此等以常識為信念或信條之改革者,於常識難免持有錯誤觀念,或幾近迷信(註三六)。不過渠等本平等信念及改革熱忱,堅持人性善良,人類有進步與趨於完美之可能性,實際上,引導十八世紀人類步入一新境界,即人道主義與世界觀(Humanitarianism and Cosmopolitarism)之境界。
註三四:John Locke, 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Book IV, Ch.18, § 4.
註三五:Ibid, § 5.
註三六:鮑瑪謂:「於此等哲學家而言,理性與常識同義」、「常識與渠等於實際改革之關切,伏爾泰除外,乃其信條,一如傳統理性主義者之信條」。 See, F.L.V.Baumer(ed.),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op cit., pp.360, 361.
尼可遜亦謂:「彼等過度樂觀,相信理性乃人類所共有,自然即此……證明,且彼自然神論……乃一信念,認為自然無含藏不為至愚者所能理解之事理」「甚至十八世紀最持懷疑論之知識分子亦持有一……信念,即……"一般感覺力與平均理解力之水平線",渠等乃純然平等論者,即或於至疑且惑之時刻,仍持常識乃一天賦。甚至最平凡之人亦有之,等錯誤觀念」。 See, Harold Nicolson, The Age of Reason, Doubleday, 1961, pp.14,15. cf. Crane Brinton, Ideas & Men, op cit., p.371.
一、常識哲學(4)
當然,以常識論信仰,基本上,並未違離洛克對於信仰之理性態度。依洛克之見,不論任何真理之發現,其得自吾人觀念之知識與慎思,總比傳遞至吾人之傳統啟示較為肯定可靠(註三四)。洛克顯然認為理性較信念可靠,而且理性之可靠性乃上帝最先給予吾人之啟示。關於聖經,洛克雖然承認其為上帝旨意之原始啟示( Original Revelation),然而其真實可靠性必須衡諸理性,不能違背理性之認知原理(註三五)。唯此理性態度並非否定信仰或否定神明之存在。
當然,此等以常識為信念或信條之改革者,於常識難免持有錯誤觀念,或幾近迷信(註三六)。不過渠等本平等信念及改革熱忱,堅持人性善良,人類有進步與趨於完美之可能性,實際上,引導十八世紀人類步入一新境界,即人道主義與世界觀(Humanitarianism and Cosmopolitarism)之境界。
註三四:John Locke, 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Book IV, Ch.18, § 4.
註三五:Ibid, § 5.
註三六:鮑瑪謂:「於此等哲學家而言,理性與常識同義」、「常識與渠等於實際改革之關切,伏爾泰除外,乃其信條,一如傳統理性主義者之信條」。 See, F.L.V.Baumer(ed.),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op cit., pp.360, 361.
尼可遜亦謂:「彼等過度樂觀,相信理性乃人類所共有,自然即此……證明,且彼自然神論……乃一信念,認為自然無含藏不為至愚者所能理解之事理」「甚至十八世紀最持懷疑論之知識分子亦持有一……信念,即……"一般感覺力與平均理解力之水平線",渠等乃純然平等論者,即或於至疑且惑之時刻,仍持常識乃一天賦。甚至最平凡之人亦有之,等錯誤觀念」。 See, Harold Nicolson, The Age of Reason, Doubleday, 1961, pp.14,15. cf. Crane Brinton, Ideas & Men, op cit., p.371.
2014年9月26日 星期五
人權之法理基礎(102)第五章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五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五
一、常識哲學(3)
或問,常識或理性,常識判斷或合理判斷,其說服力究竟多大?常識者,凡人皆有之,此不待教育,僅基於天賦之理性。其為天生,猶如人天生具有眼、耳、鼻、舌四肢等,故以上述傑弗遜所謂「惟吾人所有感官同時共覺,加上其推理功能」,即常識或常識判斷之謂。而「為生活所有目的,此已足夠」。因此,即使莊嚴神聖之文獻若美國獨立宣言,傑弗遜亦可認為凡此真理,乃不辯自明。為何不辯自明,理由甚簡,乃常識或常識判斷所致。法國人類與公民權利宣言亦「在簡單與不可置疑之原理指導下」(Being directed by Simple and Incontestable Principles),認為公民權利「可繼續伸張」。而簡單與不可置疑之原理指導,亦即常識判斷之謂。故此等真理,即自然權利與統治同意原理,洛克是否推演自先驗真理(Truth A Priori)或已驗證之真理,不必過問。
常識哲學家除以常識爭取人類平等權利與提倡普及教育、再造平等外,更以常識論信仰。首先,乃肯定自然神論或自然宗教信念,伏爾泰如是、盧騷如是、潘恩如是、傑弗遜亦如是。且基於常識,論容忍(Toleration)。如伏爾泰即以容忍乃人性之附件,人皆充滿缺點與錯誤,理應互相寬恕彼此之愚蠢,乃最基本之自然法(住三二)。且所謂容忍,當然及於宗教信仰之容忍,甚至無神論亦在容忍之列(註三三)。
註三二:Voltaire, Philosophical Dictionary, Toleration, Quoted in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op cit., p.413.
註三三:Ibid. Also, Ibid, Atheism, Atheist. Quoted in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Ibid, pp. 387-389, 413.
一、常識哲學(3)
或問,常識或理性,常識判斷或合理判斷,其說服力究竟多大?常識者,凡人皆有之,此不待教育,僅基於天賦之理性。其為天生,猶如人天生具有眼、耳、鼻、舌四肢等,故以上述傑弗遜所謂「惟吾人所有感官同時共覺,加上其推理功能」,即常識或常識判斷之謂。而「為生活所有目的,此已足夠」。因此,即使莊嚴神聖之文獻若美國獨立宣言,傑弗遜亦可認為凡此真理,乃不辯自明。為何不辯自明,理由甚簡,乃常識或常識判斷所致。法國人類與公民權利宣言亦「在簡單與不可置疑之原理指導下」(Being directed by Simple and Incontestable Principles),認為公民權利「可繼續伸張」。而簡單與不可置疑之原理指導,亦即常識判斷之謂。故此等真理,即自然權利與統治同意原理,洛克是否推演自先驗真理(Truth A Priori)或已驗證之真理,不必過問。
常識哲學家除以常識爭取人類平等權利與提倡普及教育、再造平等外,更以常識論信仰。首先,乃肯定自然神論或自然宗教信念,伏爾泰如是、盧騷如是、潘恩如是、傑弗遜亦如是。且基於常識,論容忍(Toleration)。如伏爾泰即以容忍乃人性之附件,人皆充滿缺點與錯誤,理應互相寬恕彼此之愚蠢,乃最基本之自然法(住三二)。且所謂容忍,當然及於宗教信仰之容忍,甚至無神論亦在容忍之列(註三三)。
註三二:Voltaire, Philosophical Dictionary, Toleration, Quoted in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op cit., p.413.
註三三:Ibid. Also, Ibid, Atheism, Atheist. Quoted in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Ibid, pp. 387-389, 413.
2014年9月25日 星期四
人權之法理基礎(101)第五章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四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四
一、常識哲學(2)
或謂:「理解力無非吾人觀念之組合。洛克認為吾人觀念來自感覺;依據此原理得歸結吾人理解力莫非得自後天。歷史與經驗同樣啟示吾人,理解力無關感覺之鈍銳,不同身裁、心智之人,可感受同一情感與觀念。洛克之原理證實教育造就吾人,人之教育愈同則愈相似。簡言之,倘人之理解力相差甚鉅,乃因教育不同」、「心智或理解力之不均,乃為一已知原因之結果,此已知原因乃教育之不同」(註三○)。人之心智或理解力並無天生之差別,此乃常識、合理之判斷,而且,造成心智諸多差別者,乃後天環境,即教育之不平等。則欲消除諸多差別,亦唯賴平等教育。
至於法國百科全書(French Encyclopedie, 1745-1780)之編輯,其目的亦在以常識作為啟蒙工具,以達社會改革之宗旨。「百科全書之目的,乃收集散佈於世上之知識;向世人說明其大要,並傳遞後代,俾使前人之苦心勤奮不致於白費;從而吾人後代,因變成較有教養,必然更幸福、更富有德性……」(註三一)。
註二九:伏爾泰認為洛克摧毀先天理念,摒棄人乃永遠思慮之妄想,認定觀念經由感覺進入心靈,……指出所有語言皆不完美,且最大濫用乃隨時造詞。因此知識應限於觀念所及。見Voltaire, op cit., Quoated in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op cit., p.369.依伏爾泰之見解,其經驗論已有感覺論之傾向,乃知識之來源與真實可靠性皆憑於感官知覺與此官能之綜合判斷。
另參考本章註二五。
註三○:Claude-Adrein Helvetius, On Man, Quoted in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Ibid, pp.406,407-408,409.
註三一:Quoted in J.R.Major, The Western World, op cit ., p.385.
一、常識哲學(2)
或謂:「理解力無非吾人觀念之組合。洛克認為吾人觀念來自感覺;依據此原理得歸結吾人理解力莫非得自後天。歷史與經驗同樣啟示吾人,理解力無關感覺之鈍銳,不同身裁、心智之人,可感受同一情感與觀念。洛克之原理證實教育造就吾人,人之教育愈同則愈相似。簡言之,倘人之理解力相差甚鉅,乃因教育不同」、「心智或理解力之不均,乃為一已知原因之結果,此已知原因乃教育之不同」(註三○)。人之心智或理解力並無天生之差別,此乃常識、合理之判斷,而且,造成心智諸多差別者,乃後天環境,即教育之不平等。則欲消除諸多差別,亦唯賴平等教育。
至於法國百科全書(French Encyclopedie, 1745-1780)之編輯,其目的亦在以常識作為啟蒙工具,以達社會改革之宗旨。「百科全書之目的,乃收集散佈於世上之知識;向世人說明其大要,並傳遞後代,俾使前人之苦心勤奮不致於白費;從而吾人後代,因變成較有教養,必然更幸福、更富有德性……」(註三一)。
註二九:伏爾泰認為洛克摧毀先天理念,摒棄人乃永遠思慮之妄想,認定觀念經由感覺進入心靈,……指出所有語言皆不完美,且最大濫用乃隨時造詞。因此知識應限於觀念所及。見Voltaire, op cit., Quoated in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op cit., p.369.依伏爾泰之見解,其經驗論已有感覺論之傾向,乃知識之來源與真實可靠性皆憑於感官知覺與此官能之綜合判斷。
另參考本章註二五。
註三○:Claude-Adrein Helvetius, On Man, Quoted in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Ibid, pp.406,407-408,409.
註三一:Quoted in J.R.Major, The Western World, op cit ., p.385.
2014年9月24日 星期三
人權之法理基礎(100)第五章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三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三
一、常識哲學(1)
啟蒙時代所謂常識即理性,理性即常識(註二六),其學理基礎乃洛克之經驗論。伏爾泰指出,洛克不甚精於數學,然思維甚有條理,誠為一敏銳邏輯專家(註二七),因此,理性或常識判斷並不需要數學、幾何學、甚至高深學問。伏爾泰此種常識論調,對柏拉圖學院所標榜「不懂幾何學者,不得進此門」(Let no man ignorant of Geometry enter here)(註二八)一點而言,實天大諷刺。
伏爾泰認為常識非但是理性,而且是可靠之知識,其真實可靠性乃無待驗證已不辯自明(註二九)。當然,伏爾泰、迪得樂(Denis Diderot,1713-1784)、唐蘭柏(Jean le Rond d’Alembert,1717-1783)、赫爾維秀(Claude-Adrien Helvetius,1715-1771)、唐巴哈(Baron D’Holbach,1723-1789)、孟德斯鳩(Baron De Montesquieu, 1689-1755)等常識哲學家,並非以常識論知識為已足,乃以常識作為平等論之基礎,並作為改革之依據。
註二六:cf. F.L.V. Baumer(ed),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op cit., p.360.
註二七:Voltaire: Letters on the English, on Mr. Locke, Quoted in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Ibid, p.367.
註二八:Quoted in Will Durant, The Story of Philosophy, op cit., p.27.
一、常識哲學(1)
啟蒙時代所謂常識即理性,理性即常識(註二六),其學理基礎乃洛克之經驗論。伏爾泰指出,洛克不甚精於數學,然思維甚有條理,誠為一敏銳邏輯專家(註二七),因此,理性或常識判斷並不需要數學、幾何學、甚至高深學問。伏爾泰此種常識論調,對柏拉圖學院所標榜「不懂幾何學者,不得進此門」(Let no man ignorant of Geometry enter here)(註二八)一點而言,實天大諷刺。
伏爾泰認為常識非但是理性,而且是可靠之知識,其真實可靠性乃無待驗證已不辯自明(註二九)。當然,伏爾泰、迪得樂(Denis Diderot,1713-1784)、唐蘭柏(Jean le Rond d’Alembert,1717-1783)、赫爾維秀(Claude-Adrien Helvetius,1715-1771)、唐巴哈(Baron D’Holbach,1723-1789)、孟德斯鳩(Baron De Montesquieu, 1689-1755)等常識哲學家,並非以常識論知識為已足,乃以常識作為平等論之基礎,並作為改革之依據。
註二六:cf. F.L.V. Baumer(ed),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op cit., p.360.
註二七:Voltaire: Letters on the English, on Mr. Locke, Quoted in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Ibid, p.367.
註二八:Quoted in Will Durant, The Story of Philosophy, op cit., p.27.
2014年9月23日 星期二
人權之法理基礎(99)第五章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二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二
至於常識哲學或常識唯實論是否降低西方知識水準,姑且不論。惟此等見解,至少解決下列問題:(一)自柏拉圖以來之理念論(Idealism)與唯實論(Realism)之辨,(二)中世紀經院哲學家之唯實論(Realism)與唯名論(Nominalism)之爭,(三)形而上學之困擾。換言之,所謂真實者乃真正實物(What Real is the Real Thing),乃感官所視、所聞、所觸、所覺之實物,自然即所有實物之總稱。故傑佛遜乃謂:「單一感官容或有錯覺,然究屬少見;惟吾人所有感官同時共覺,加上其推理功能,絕不至於錯覺。諸感覺指證實體,且為生活所有目的,此已足夠,不必沉湎於夢幻、玄思、深不可測之淵谷」(註二五)。
註二五:Thomas Jefferson, From Letters to John Adams, Monticello , August 15, 1820. Quoted in Guy W. Stroh, American Philosophy, D. Van Nostrand Company, Inc. (1968), pp.34-35.
至於常識哲學或常識唯實論是否降低西方知識水準,姑且不論。惟此等見解,至少解決下列問題:(一)自柏拉圖以來之理念論(Idealism)與唯實論(Realism)之辨,(二)中世紀經院哲學家之唯實論(Realism)與唯名論(Nominalism)之爭,(三)形而上學之困擾。換言之,所謂真實者乃真正實物(What Real is the Real Thing),乃感官所視、所聞、所觸、所覺之實物,自然即所有實物之總稱。故傑佛遜乃謂:「單一感官容或有錯覺,然究屬少見;惟吾人所有感官同時共覺,加上其推理功能,絕不至於錯覺。諸感覺指證實體,且為生活所有目的,此已足夠,不必沉湎於夢幻、玄思、深不可測之淵谷」(註二五)。
註二五:Thomas Jefferson, From Letters to John Adams, Monticello , August 15, 1820. Quoted in Guy W. Stroh, American Philosophy, D. Van Nostrand Company, Inc. (1968), pp.34-35.
2014年9月22日 星期一
人權之法理基礎(98)第五章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一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一
伏爾泰先在歐洲,以常識或常識判斷哲學(Common-Sense Philosophy)掀起西方十八世紀啟蒙運動之序幕。爾後,潘恩(Thomas Paine, 1737-1809)以常識論、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 1743-1826)以常識唯實論(Common-Sense Realism)響應於美洲新大陸。似乎,整個西方啟蒙運動,視自然、理性以及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如一般常識,而試圖以常識判斷改革、甚至推翻西方自古希臘、歷羅馬、經中世紀兩千餘年所建立之文化、社會制度與秩序,甚至傳統價值體系。當然,啟蒙思想至少有四百年或更長之準備期間,惟兩千多年來所建立之秩序,是否竟不堪「常識」一擊,乃一值得探討之問題。
當然,啟蒙時代所欲改革或推翻者,乃古老之有機體論不平等秩序,而所欲建立者,則為一機械論之平等秩序。其所修正者,僅是平等與不平等之觀念而已。致其所持以修正此等觀念亦僅是常識或常識判斷,其哲理甚淺顯,凡人皆可理解之,換言之,人皆是凡人,最高才智者與最平凡之人皆無能例外,故啟蒙時代亦可稱平等革命時代(Age of Egalitarian Revolution)(註二四),常識乃辨別平等與不平等之唯一衡準。
註二四:西方之平等革命始於十七世紀末,於十九世紀中葉結束。See, J.R.Major, the Western World, op cit., p.373.
伏爾泰先在歐洲,以常識或常識判斷哲學(Common-Sense Philosophy)掀起西方十八世紀啟蒙運動之序幕。爾後,潘恩(Thomas Paine, 1737-1809)以常識論、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 1743-1826)以常識唯實論(Common-Sense Realism)響應於美洲新大陸。似乎,整個西方啟蒙運動,視自然、理性以及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如一般常識,而試圖以常識判斷改革、甚至推翻西方自古希臘、歷羅馬、經中世紀兩千餘年所建立之文化、社會制度與秩序,甚至傳統價值體系。當然,啟蒙思想至少有四百年或更長之準備期間,惟兩千多年來所建立之秩序,是否竟不堪「常識」一擊,乃一值得探討之問題。
當然,啟蒙時代所欲改革或推翻者,乃古老之有機體論不平等秩序,而所欲建立者,則為一機械論之平等秩序。其所修正者,僅是平等與不平等之觀念而已。致其所持以修正此等觀念亦僅是常識或常識判斷,其哲理甚淺顯,凡人皆可理解之,換言之,人皆是凡人,最高才智者與最平凡之人皆無能例外,故啟蒙時代亦可稱平等革命時代(Age of Egalitarian Revolution)(註二四),常識乃辨別平等與不平等之唯一衡準。
註二四:西方之平等革命始於十七世紀末,於十九世紀中葉結束。See, J.R.Major, the Western World, op cit., p.373.
2014年9月21日 星期日
人權之法理基礎(97)第五章啟蒙運動 第一節 啟蒙思想及其準備之七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一節 啟蒙思想及其準備之七
至於另一部份理性主義者,則專心於哲學之研究,尊數學與演繹邏輯為萬能法寶,涉入本體論與宇宙論之探索,並推演而得一完整之形而上體系。然而,因缺乏實驗基礎,每顯現理性之武斷。若笛卡兒以「我思,故我在」(Cogito ergo sum)推出心即是自我,即是本體,藉以重新確認自柏拉圖以來所固持之先天理念觀念,並誇言「予余物體及運動,余將構建宇宙」,即最佳例證(註二三)。
牛頓基於實驗,對於自然完成機械論宇宙觀;洛克以經驗理性補充笛卡兒理性主義之經驗基礎。而伏爾泰及諸啟蒙運動人物,則以大寫之"N"與"R",代表自然與理性,以表達牛頓機械論宇宙觀所涵蓋之自然,以及洛克經驗主義所意謂之理性,此兩者合組一信念,即理性之啟蒙,於是啟蒙運動之幕終於揭開。
註二三:笛卡兒視「我思,故我在」為哲學第一原理。並基此原理,演繹心即是本體、自我。See, Rene Descartes, Discourse on Method, Quoted in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op cit., pp.294-295.
至於另一部份理性主義者,則專心於哲學之研究,尊數學與演繹邏輯為萬能法寶,涉入本體論與宇宙論之探索,並推演而得一完整之形而上體系。然而,因缺乏實驗基礎,每顯現理性之武斷。若笛卡兒以「我思,故我在」(Cogito ergo sum)推出心即是自我,即是本體,藉以重新確認自柏拉圖以來所固持之先天理念觀念,並誇言「予余物體及運動,余將構建宇宙」,即最佳例證(註二三)。
牛頓基於實驗,對於自然完成機械論宇宙觀;洛克以經驗理性補充笛卡兒理性主義之經驗基礎。而伏爾泰及諸啟蒙運動人物,則以大寫之"N"與"R",代表自然與理性,以表達牛頓機械論宇宙觀所涵蓋之自然,以及洛克經驗主義所意謂之理性,此兩者合組一信念,即理性之啟蒙,於是啟蒙運動之幕終於揭開。
註二三:笛卡兒視「我思,故我在」為哲學第一原理。並基此原理,演繹心即是本體、自我。See, Rene Descartes, Discourse on Method, Quoted in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op cit., pp.294-295.
2014年9月20日 星期六
人權之法理基礎(96)第五章啟蒙運動 第一節 啟蒙思想及其準備之六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一節 啟蒙思想及其準備之六
理性主義之幅員甚廣,若唯物論(Materialism)、實證論(Positivism)、新教主義(Protestantism)_、無神論(Atheism)、上帝一體論(Unitarianism)、自然神論(Deism)、成人受洗派(Anabaptist)或教友派(Quaker),皆可屬之(註一九)。因此,理性主義者並不絕對否定上帝、排斥宗教信仰。惟其所稱之上帝,已屬理性上帝而非信念上帝。且於十六、十七世紀時,理性主義者已發展出一套完整之形而上體系,而為少數人所宗奉,作為宗教代替品(註二○)。然,類此半宗教式之形而上體系,與宗教信仰並行不悖,近代自然法思想,即顯現此特色。
部分理性主義者,專志於自然科學或自然哲學之研究,對於形而上學缺乏興趣,對於宇宙論(Cosmology)與本體論(Ontology)皆不涉入,諸如:人類之命運、上帝賦與人類之使命、對錯與好壞等大問題,皆默不作答,且其道德觀念乃沿襲傳統。對彼等而言,似乎涉及形而上學,即不得稱科學家(註二一)。惟即獲如此,此等理性主義者,基於其累積知識與實際研究,亦足以指出自然存有機械原理,乃一組極為繁複之規則,僅能以高深數學表示之。惟諸規則顯示,整個自然仍一部機械(註二二),機械論之宇宙觀乃不言而喻。
註一九:Ibid, p.336.
註二○:Ibid.
註二一:Ibid, p.335.
註二二:Ibid, p.347.
理性主義之幅員甚廣,若唯物論(Materialism)、實證論(Positivism)、新教主義(Protestantism)_、無神論(Atheism)、上帝一體論(Unitarianism)、自然神論(Deism)、成人受洗派(Anabaptist)或教友派(Quaker),皆可屬之(註一九)。因此,理性主義者並不絕對否定上帝、排斥宗教信仰。惟其所稱之上帝,已屬理性上帝而非信念上帝。且於十六、十七世紀時,理性主義者已發展出一套完整之形而上體系,而為少數人所宗奉,作為宗教代替品(註二○)。然,類此半宗教式之形而上體系,與宗教信仰並行不悖,近代自然法思想,即顯現此特色。
部分理性主義者,專志於自然科學或自然哲學之研究,對於形而上學缺乏興趣,對於宇宙論(Cosmology)與本體論(Ontology)皆不涉入,諸如:人類之命運、上帝賦與人類之使命、對錯與好壞等大問題,皆默不作答,且其道德觀念乃沿襲傳統。對彼等而言,似乎涉及形而上學,即不得稱科學家(註二一)。惟即獲如此,此等理性主義者,基於其累積知識與實際研究,亦足以指出自然存有機械原理,乃一組極為繁複之規則,僅能以高深數學表示之。惟諸規則顯示,整個自然仍一部機械(註二二),機械論之宇宙觀乃不言而喻。
註一九:Ibid, p.336.
註二○:Ibid.
註二一:Ibid, p.335.
註二二:Ibid, p.347.
2014年9月19日 星期五
人權之法理基礎(95)第五章啟蒙運動 第一節 啟蒙思想及其準備之五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一節 啟蒙思想及其準備之五
學者認為,新教改革與文藝復興諸運動,在精神與宗旨上,有其共同之處,一者為宗教自由,另者為文藝自由,兩者共同塑造道德自由(註一八)。然而文藝復興與宗教改革雖為西方文藝與精神帶來再生,亦即道德自由,然究竟僅是脫離中世紀政、教權威之半途,倘無一套有關宇宙觀與善惡觀之完整價值體系,則此道德自由,易為新權威所籠絡,而喪失自由精神。換言之,文藝復興與宗教改革所塑造之道德自由,僅具消極意義,尚難完全擺脫中世紀之價值權威。尤其,文藝復興以復古為職志,宗教改革以建立較佳宗教信仰為目的,要難完全擺脫千年以來之宗教與道德傳統權威。因此,道德自由之積極意義,仍有待十六至十七世紀理性主義之最後完成。
註一八:Crane Brinton, op cit., p.259.
學者認為,新教改革與文藝復興諸運動,在精神與宗旨上,有其共同之處,一者為宗教自由,另者為文藝自由,兩者共同塑造道德自由(註一八)。然而文藝復興與宗教改革雖為西方文藝與精神帶來再生,亦即道德自由,然究竟僅是脫離中世紀政、教權威之半途,倘無一套有關宇宙觀與善惡觀之完整價值體系,則此道德自由,易為新權威所籠絡,而喪失自由精神。換言之,文藝復興與宗教改革所塑造之道德自由,僅具消極意義,尚難完全擺脫中世紀之價值權威。尤其,文藝復興以復古為職志,宗教改革以建立較佳宗教信仰為目的,要難完全擺脫千年以來之宗教與道德傳統權威。因此,道德自由之積極意義,仍有待十六至十七世紀理性主義之最後完成。
註一八:Crane Brinton, op cit., p.259.
2014年9月18日 星期四
人權之法理基礎(94)第五章啟蒙運動 第一節 啟蒙思想及其準備之四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一節 啟蒙思想及其準備之四
路德與卡爾文皆主張人人得因信心而得救,人人亦得依聖經文義直接認識上帝與了解其意旨,使人與上帝間之層層關卡因之排除,並使聖經成為上帝之言,而非人之意見,人人得為本人之牧者(Priest)(註一四)。於是信仰自由與同信仰內之容忍精神,昭然若揭,西方人之精神,因之再生。若路德認定職業乃天職,亦即上帝安排之任務。尤其,卡爾文教派不僅教導勞動神聖,且認為事業之成功,乃上帝恩賜之明證。進而主張節儉生活,使儲蓄資本得轉入事業投資,形成資本之累積,此外,卡爾文教派保證富人不下地獄,使財富之擁有,免除道德之非難(註一五)。因此,韋伯(Max Weber)認為新教觀念塑造其信徒生活態度,使其適於營利活動,形成中產階級(註一六)。若洛克之勞動取得財產論與其財富累積觀念(註一七),顯然深受新教觀念之影響。而且,洛克「兩篇政治論」,尤其第一篇,引用聖經章節,駁斥菲瑪之君權神授說,而支持其自然權利論,其於聖經文義之詮釋,充分顯露「人人得為本人牧者」之新教精神。
註一四:Ibid, p.309, cf. J.R.Major, R.Scranton, G.P.Cuttino, Ibid, p.544.
註一五:Ibid, 303. cf. Matthew 19:23-24;Mark 10:23-25;Luke 18:24-25.
註一六:Ibid.
韋柏於「基督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Die Protestantische Ethik Und der “Geist” des Kapitalismus, 1904-1905)一書,以社會學觀點,探討資本社會與新教倫理關聯。該書漢譯本見於協志工業叢書,張漢裕譯。
註一七:洛克認為勞動乃財產取得之正當途徑,並肯定貨幣之使用與財富累積之正當性。 See,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 27-30, 46-51.
路德與卡爾文皆主張人人得因信心而得救,人人亦得依聖經文義直接認識上帝與了解其意旨,使人與上帝間之層層關卡因之排除,並使聖經成為上帝之言,而非人之意見,人人得為本人之牧者(Priest)(註一四)。於是信仰自由與同信仰內之容忍精神,昭然若揭,西方人之精神,因之再生。若路德認定職業乃天職,亦即上帝安排之任務。尤其,卡爾文教派不僅教導勞動神聖,且認為事業之成功,乃上帝恩賜之明證。進而主張節儉生活,使儲蓄資本得轉入事業投資,形成資本之累積,此外,卡爾文教派保證富人不下地獄,使財富之擁有,免除道德之非難(註一五)。因此,韋伯(Max Weber)認為新教觀念塑造其信徒生活態度,使其適於營利活動,形成中產階級(註一六)。若洛克之勞動取得財產論與其財富累積觀念(註一七),顯然深受新教觀念之影響。而且,洛克「兩篇政治論」,尤其第一篇,引用聖經章節,駁斥菲瑪之君權神授說,而支持其自然權利論,其於聖經文義之詮釋,充分顯露「人人得為本人牧者」之新教精神。
註一四:Ibid, p.309, cf. J.R.Major, R.Scranton, G.P.Cuttino, Ibid, p.544.
註一五:Ibid, 303. cf. Matthew 19:23-24;Mark 10:23-25;Luke 18:24-25.
註一六:Ibid.
韋柏於「基督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Die Protestantische Ethik Und der “Geist” des Kapitalismus, 1904-1905)一書,以社會學觀點,探討資本社會與新教倫理關聯。該書漢譯本見於協志工業叢書,張漢裕譯。
註一七:洛克認為勞動乃財產取得之正當途徑,並肯定貨幣之使用與財富累積之正當性。 See,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 27-30, 46-51.
2014年9月17日 星期三
人權之法理基礎(93)第五章啟蒙運動 第一節 啟蒙思想及其準備之三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一節 啟蒙思想及其準備之三
宗教改革(西元十六至十七世紀)乃隨文藝再生後之精神再生。其宗旨乃反抗羅馬教廷之權威,並以信心(Faith)重建人類與上帝之關係。由於宗教改革之影響,聖經之解釋不再為羅馬教廷之專屬特權。且人對於上帝旨意之瞭解,可經由聖經之直接閱讀而得之(註一一),因此,終於導致脫離羅馬公教(Roman Catholic Church)權威之新教運動。
宗教改革固然倡導民眾不服從及不相信(Disobey and Disbelieve)羅馬教廷之權威,惟其目的乃在建立以基督耶穌為中心之真正基督教,而得服從較好之人,並信仰較好之事(To obey better Man, To believe better thing)(註一二)。故馬丁路德與卡爾文皆另樹宗教權威,若馬丁路德幫助鎮壓當時之農民反抗,並對於異端採較嚴厲態度,若卡爾文教導服從政府之塵世權威,並無否定一切權威之傾向。而且,宗教改革所顯現之宗教自由,初非基於宗教容忍(註一三),故宗教改革乃至新教運動,與其說爭取信仰自由,毋寧說係反抗羅馬公教之腐化權威。
註一一:J.R.Major, R.Scranton, G.P.Cuttino, op cit., pp.539, 543-544.
註一二:Crane Brinton, op cit., p.309.
註一三:Ibid, pp.260, 313-314. Also, J.R.Major, R.Scranton, G.P.Cuttino, op cit., p544.
宗教改革(西元十六至十七世紀)乃隨文藝再生後之精神再生。其宗旨乃反抗羅馬教廷之權威,並以信心(Faith)重建人類與上帝之關係。由於宗教改革之影響,聖經之解釋不再為羅馬教廷之專屬特權。且人對於上帝旨意之瞭解,可經由聖經之直接閱讀而得之(註一一),因此,終於導致脫離羅馬公教(Roman Catholic Church)權威之新教運動。
宗教改革固然倡導民眾不服從及不相信(Disobey and Disbelieve)羅馬教廷之權威,惟其目的乃在建立以基督耶穌為中心之真正基督教,而得服從較好之人,並信仰較好之事(To obey better Man, To believe better thing)(註一二)。故馬丁路德與卡爾文皆另樹宗教權威,若馬丁路德幫助鎮壓當時之農民反抗,並對於異端採較嚴厲態度,若卡爾文教導服從政府之塵世權威,並無否定一切權威之傾向。而且,宗教改革所顯現之宗教自由,初非基於宗教容忍(註一三),故宗教改革乃至新教運動,與其說爭取信仰自由,毋寧說係反抗羅馬公教之腐化權威。
註一一:J.R.Major, R.Scranton, G.P.Cuttino, op cit., pp.539, 543-544.
註一二:Crane Brinton, op cit., p.309.
註一三:Ibid, pp.260, 313-314. Also, J.R.Major, R.Scranton, G.P.Cuttino, op cit., p544.
2014年9月16日 星期二
人權之法理基礎(92)第五章啟蒙運動 第一節 啟蒙思想及其準備之二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一節 啟蒙思想及其準備之二
人本主義(Humanism)一詞,在西方,於一八○八年開始問世(註四),此思想可溯源於普魯塔哥拉斯「人為萬物之衡準」之格言。惟文藝復興時代之人本思想,係直接得自柏拉圖與亞里斯多德之思想(註五)。
文藝復興時代最著名之人本思想者,應推伊拉茲瑪斯(Desiderius Erasmus, 1466-1536)。氏主張人性尊嚴,認為人具有自由意志,且經由正當教育與引導,可提昇其塵世欲望。而經院哲學家與中世紀神學家專注於聖經故事之合理解釋,結果反而封閉真正之啟發源泉,諸如早期教會創始人之教言,而致擾亂基督教信仰之主題(註六)。
伊氏特別重視教育,主張君王應多受教育以利政治與社會之改革(註七),且非但君王應自襁褓期間開始受教育,一般國民亦應及早受正當教育,女子亦不例外(註八)。
不過,伊氏之最大貢獻,亦即對於宗教改革之直接貢獻,乃提倡聖經譯本之方言化。氏於一五一六年出版希臘文新約聖經,並於一五一九年以拉丁文翻譯聖經。路德所用聖經亦為該版本之不同語文譯本(註九)。
人本思想之倡導,至少使法學家與道德家有明顯區別。俗世化自然法運動乃於此氣氛下,由格勞秀士首先發難(註一○)。
註四:J.R.Major, R.Scranton, G.P.Cuttino, op cit., p.511.
註五:Ibid, p.512.
註六:Ibid, p.515.
伊拉茲瑪斯於「愚行讚」(The Praise of Folly, 1509)謂:「諸人闡釋極難之神話:世界如何創造與其秩序如何安置;經何管道原罪傳遞予後代;何種方法、形式與多長時間,完美基督受胎於處女之身;且聖餐已無其主體,如何幸運保存下來……」。Desiderius Erasmus, The Praise of Folly, 1509. Quoted in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op cit., pp.151-152.
註七:伊氏謂:「柏拉圖對於國家監護人之訓練至感頭痛,柏氏不期望諸監護人之財富、珠寶、服飾、雕塑與隨從優於其他人。僅期望其智慧優越,柏氏認為除非哲學家當政,否則國家必失其運道」。D.Erasmus, Institutio Principis Christiani, 1516. Quoted in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op cit., p.158.
註八:伊氏謂:「於君王登位,應同時告以國家主要希望乃在青年之正當教育。……因此,最大關注應置於公、私學校與女子教育。」Ibid. Quoted in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Ibid, p.160.
註九:J.R.Major, R.Scranton, G.P.Cuttino, op cit., p.516.
註一○:Jacques Leclercq, Suggestions for Clarifying Natural Law, op cit., p.69.
人本主義(Humanism)一詞,在西方,於一八○八年開始問世(註四),此思想可溯源於普魯塔哥拉斯「人為萬物之衡準」之格言。惟文藝復興時代之人本思想,係直接得自柏拉圖與亞里斯多德之思想(註五)。
文藝復興時代最著名之人本思想者,應推伊拉茲瑪斯(Desiderius Erasmus, 1466-1536)。氏主張人性尊嚴,認為人具有自由意志,且經由正當教育與引導,可提昇其塵世欲望。而經院哲學家與中世紀神學家專注於聖經故事之合理解釋,結果反而封閉真正之啟發源泉,諸如早期教會創始人之教言,而致擾亂基督教信仰之主題(註六)。
伊氏特別重視教育,主張君王應多受教育以利政治與社會之改革(註七),且非但君王應自襁褓期間開始受教育,一般國民亦應及早受正當教育,女子亦不例外(註八)。
不過,伊氏之最大貢獻,亦即對於宗教改革之直接貢獻,乃提倡聖經譯本之方言化。氏於一五一六年出版希臘文新約聖經,並於一五一九年以拉丁文翻譯聖經。路德所用聖經亦為該版本之不同語文譯本(註九)。
人本思想之倡導,至少使法學家與道德家有明顯區別。俗世化自然法運動乃於此氣氛下,由格勞秀士首先發難(註一○)。
註四:J.R.Major, R.Scranton, G.P.Cuttino, op cit., p.511.
註五:Ibid, p.512.
註六:Ibid, p.515.
伊拉茲瑪斯於「愚行讚」(The Praise of Folly, 1509)謂:「諸人闡釋極難之神話:世界如何創造與其秩序如何安置;經何管道原罪傳遞予後代;何種方法、形式與多長時間,完美基督受胎於處女之身;且聖餐已無其主體,如何幸運保存下來……」。Desiderius Erasmus, The Praise of Folly, 1509. Quoted in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op cit., pp.151-152.
註七:伊氏謂:「柏拉圖對於國家監護人之訓練至感頭痛,柏氏不期望諸監護人之財富、珠寶、服飾、雕塑與隨從優於其他人。僅期望其智慧優越,柏氏認為除非哲學家當政,否則國家必失其運道」。D.Erasmus, Institutio Principis Christiani, 1516. Quoted in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op cit., p.158.
註八:伊氏謂:「於君王登位,應同時告以國家主要希望乃在青年之正當教育。……因此,最大關注應置於公、私學校與女子教育。」Ibid. Quoted in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Ibid, p.160.
註九:J.R.Major, R.Scranton, G.P.Cuttino, op cit., p.516.
註一○:Jacques Leclercq, Suggestions for Clarifying Natural Law, op cit., p.69.
2014年9月15日 星期一
人權之法理基礎(91)第五章啟蒙運動 第一節 啟蒙思想及其準備之一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一節 啟蒙思想及其準備之一
在近代西方啟蒙運動之先驅者中,培根、洛克及牛頓皆為英國人,然而,締造此三位英國人心智乃至近代西方人之心智,使西方人類擺脫傳統權威,尊重理性與自然,恢復人性尊嚴者,應歸功於西元十五世紀至十七世紀之人本思想、新教精神及理性主義(註一),培根、洛克及牛頓僅是更邁進前一步,完成最後工作。
文藝復興(西元十四至十六世紀)發源於義大利,以復古(Regression)為職志,亦即致力恢復拉丁與希臘古典學術之直接研究,提倡方言文學(Vernacular Literature),使自然與人體形態之美,重現於藝術領域,充實現世生活,並使聖經閱讀,得以本國文字為之,為宗教改革鋪路,演成中世紀後歐洲之文藝再生(The Cultural and Artistic Rebirths)(註二)。
惟文藝復興時代,若干人本思想者(Humanists),專志於文學藝術之研究,並主張才能者與智能階級之特權,初非關切大眾福祉(註三)。因此,人本思想寧可說乃文藝復興之副產品。即或如此,文藝復興時代之人本思想,於西方人性尊嚴之恢復,功不可滅。
註一:柏林頓謂:「吾人應視人本思想、新教精神及理性主義為西方智性生活之主要構成部分。……大致而言,從西元一四五○至一七○○年,乃分隔中世紀與啟蒙世紀之時期」。See, Crane Brinton, Ideas and Men, op cit., p.258.
註二:J.R.Major, R.Scranton, G.P.Cuttino, Civilization in the Western World, op cit., pp.401-402, 515-516.
註三:Crane Brinton, op cit., p.260.
在近代西方啟蒙運動之先驅者中,培根、洛克及牛頓皆為英國人,然而,締造此三位英國人心智乃至近代西方人之心智,使西方人類擺脫傳統權威,尊重理性與自然,恢復人性尊嚴者,應歸功於西元十五世紀至十七世紀之人本思想、新教精神及理性主義(註一),培根、洛克及牛頓僅是更邁進前一步,完成最後工作。
文藝復興(西元十四至十六世紀)發源於義大利,以復古(Regression)為職志,亦即致力恢復拉丁與希臘古典學術之直接研究,提倡方言文學(Vernacular Literature),使自然與人體形態之美,重現於藝術領域,充實現世生活,並使聖經閱讀,得以本國文字為之,為宗教改革鋪路,演成中世紀後歐洲之文藝再生(The Cultural and Artistic Rebirths)(註二)。
惟文藝復興時代,若干人本思想者(Humanists),專志於文學藝術之研究,並主張才能者與智能階級之特權,初非關切大眾福祉(註三)。因此,人本思想寧可說乃文藝復興之副產品。即或如此,文藝復興時代之人本思想,於西方人性尊嚴之恢復,功不可滅。
註一:柏林頓謂:「吾人應視人本思想、新教精神及理性主義為西方智性生活之主要構成部分。……大致而言,從西元一四五○至一七○○年,乃分隔中世紀與啟蒙世紀之時期」。See, Crane Brinton, Ideas and Men, op cit., p.258.
註二:J.R.Major, R.Scranton, G.P.Cuttino, Civilization in the Western World, op cit., pp.401-402, 515-516.
註三:Crane Brinton, op cit., p.260.
2014年9月14日 星期日
人權之法理基礎(90)第三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十二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十二
吾人雖然仍未就權利之理性基礎以及權利之究極意義獲致定論,惟仍可就洛克之自然權利與自然法觀念獲得如下結論:
(一)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乃道德、法律之基礎,且此最高指導功能並不因自然狀態轉變為文明社會狀態而改變。
(二)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互為表裡,因其具體存在,固有別於吾人心靈觀念原型之道德觀念。
(三)自然法之真實可靠性應依一般知識驗證法則,亦即依自然法觀念與自然權利之符合而定之。惟自然權利之存在當可藉吾人天生之理性與能力予以檢驗,而得理性基礎之權利觀念。
(四)至於洛克之自然法與自然權利觀念乃得自上帝創造人類之推定,此種推定固然表現西方文明之特色,但尚難完全符合或到達普遍人類之可能精神領域。因此,本文將此推定所發展與形成之人權理論,概括稱為經驗人權,而以康德「判斷力之批判」所揭示之「人為道德主體,本身得為一究極目的」之觀念為起點,討論超驗人權之可能性與價值,用為將來溝通東西方人權概念之憑藉,以期建立可能之普遍人權法理基礎。
吾人雖然仍未就權利之理性基礎以及權利之究極意義獲致定論,惟仍可就洛克之自然權利與自然法觀念獲得如下結論:
(一)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乃道德、法律之基礎,且此最高指導功能並不因自然狀態轉變為文明社會狀態而改變。
(二)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互為表裡,因其具體存在,固有別於吾人心靈觀念原型之道德觀念。
(三)自然法之真實可靠性應依一般知識驗證法則,亦即依自然法觀念與自然權利之符合而定之。惟自然權利之存在當可藉吾人天生之理性與能力予以檢驗,而得理性基礎之權利觀念。
(四)至於洛克之自然法與自然權利觀念乃得自上帝創造人類之推定,此種推定固然表現西方文明之特色,但尚難完全符合或到達普遍人類之可能精神領域。因此,本文將此推定所發展與形成之人權理論,概括稱為經驗人權,而以康德「判斷力之批判」所揭示之「人為道德主體,本身得為一究極目的」之觀念為起點,討論超驗人權之可能性與價值,用為將來溝通東西方人權概念之憑藉,以期建立可能之普遍人權法理基礎。
2014年9月13日 星期六
人權之法理基礎(89)第三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十一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十一
當然,吾人不願亦不能將普遍人權之原始理論,即自然權利論,視為一信念。即使自然權利論於最初形成政治最高原理時,係以不辯自明之理則為據,而具不可抗拒之說服力,然而,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並非僅基於信念或信心說服力,亦即,並非僅基於基督博愛精神與人本立場之人道精神,其最低說服力實乃理性,並可驗證於事實。
惟吾人倘視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僅是吾人觀念之原型,並無真正實體存在,則吾人理性可能若康德所稱純粹理性二律背反(The Antinomy of Pure Reason),而得肯定與否定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之兩極結論,動搖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之理性基礎。因此,本文對於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之驗證,乃採一基本立場,即視自然法與自然權利為一體,而採洛克知識論之立場,藉觀念與物之實體符合原則,予以驗證。惟就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之主體是否具有天賦權利,亦即人類天生之理性與能力是否視為天賦權利之依據,則循魏爾德本體論人性觀與康德純粹理性先驗概念之道德功能等原理,以正確了解人性及其理性正當功能,俾確立權利之理性基礎,以免能力即權利即公理之謬論。
當然,吾人不願亦不能將普遍人權之原始理論,即自然權利論,視為一信念。即使自然權利論於最初形成政治最高原理時,係以不辯自明之理則為據,而具不可抗拒之說服力,然而,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並非僅基於信念或信心說服力,亦即,並非僅基於基督博愛精神與人本立場之人道精神,其最低說服力實乃理性,並可驗證於事實。
惟吾人倘視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僅是吾人觀念之原型,並無真正實體存在,則吾人理性可能若康德所稱純粹理性二律背反(The Antinomy of Pure Reason),而得肯定與否定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之兩極結論,動搖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之理性基礎。因此,本文對於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之驗證,乃採一基本立場,即視自然法與自然權利為一體,而採洛克知識論之立場,藉觀念與物之實體符合原則,予以驗證。惟就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之主體是否具有天賦權利,亦即人類天生之理性與能力是否視為天賦權利之依據,則循魏爾德本體論人性觀與康德純粹理性先驗概念之道德功能等原理,以正確了解人性及其理性正當功能,俾確立權利之理性基礎,以免能力即權利即公理之謬論。
2014年9月12日 星期五
人權之法理基礎(88)第三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十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十
無論吾人肯定或否定自然權利,無論吾人於人類自然權利之繼續享有,持樂觀或悲觀態度,自然權利之肯定乃一項不可否認,且繼續存在之人類歷史重大事實。
西方自洛克提出自然權利論之見解後,蔚然形成西方十八世紀理性時代之堅定信念,美國獨立運動、法國大革命與一系列之君主立憲,乃因之而起。美國獨立宣言、法國人權宣言及往後各國之進步憲法,皆建立於自然權利論之基礎上,而十九世紀以及現代各國文明憲法將自然權利明訂為人民之基本權利(Fundamental Rights),並以「主權在民」作為政治、法律最高原理,誠然均受自然權利論之衝激所致。二十世紀中期,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確認普遍自然權利之原則,並以普遍人性尊嚴與價值之尊重與保障,作為聯合國成立之主要宗旨,更於一九四八年由其大會通過普遍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948),自然權利遂演成普遍人權。
無論吾人肯定或否定自然權利,無論吾人於人類自然權利之繼續享有,持樂觀或悲觀態度,自然權利之肯定乃一項不可否認,且繼續存在之人類歷史重大事實。
西方自洛克提出自然權利論之見解後,蔚然形成西方十八世紀理性時代之堅定信念,美國獨立運動、法國大革命與一系列之君主立憲,乃因之而起。美國獨立宣言、法國人權宣言及往後各國之進步憲法,皆建立於自然權利論之基礎上,而十九世紀以及現代各國文明憲法將自然權利明訂為人民之基本權利(Fundamental Rights),並以「主權在民」作為政治、法律最高原理,誠然均受自然權利論之衝激所致。二十世紀中期,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確認普遍自然權利之原則,並以普遍人性尊嚴與價值之尊重與保障,作為聯合國成立之主要宗旨,更於一九四八年由其大會通過普遍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948),自然權利遂演成普遍人權。
2014年9月11日 星期四
人權之法理基礎(87)第三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九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九
當然,亦有若干令人沮喪之事實,使人類理性面臨嚴重挑戰。姑舉數則如下:(一)馬爾撤斯(Thomas Robert Malthus, 1766-1834)所謂人類人口之增加倍數於糧食之增產,而戰爭、飢餓與疾病乃人口增加之自然限制(註六九)。換言之,人類為整體之生存,必須承受非理性之自相殘殺行為與忍受不可避免之非人道事件。(二)人類為維護生命、健康、自由、財富所累積之經驗與能力,永遠落後於傷害生命、健康、自由與破壞財富之經驗、能力。雖然兩者皆依恃科技。(三)人類於理性啟蒙後,駕馭自然與本性,並且,敬鬼神而遠之,充分顯現理性自主之人本精神。而且,人類自信依恃理性,自助天助,進步再進步,直到完美,則人間天堂在望(註七○),其人道主義之披露,不亞於耶穌基督「我道得成,在地若天」之承諾。因此,競爭乃進步之原理,公平競爭與自然淘汰乃天經地義,則功利原理更符合人道精神;然而在另一方面,馬克斯(Karl Marx, 1818-1883)之輩,演繹黑格爾歷史辯證哲學,鼓吹唯物辯證論(Dialectical Materialism),並以生物進化論論人性(註七一),亦指出另一天堂之所在,固然吾人不能否認馬克斯其人之人本立場,視宗教為人民之鴉片(註七二),否定超自然與宗教權威,並聲言信賴科技以謀求全人類幸福。此馬克斯思想,於二十世紀,以具體之共產主義政權、制度與其他修正制度,侵犯半數以上人類之自然權利,破壞人類理性之正當功能,並否定自然法之存在,同時,亦正挾持其進步科技與詭辯詐術,威脅並危及另一半人類之自然權利。
註六九:Webster’s New World Dictionary ( Second College ed.), p.858, Malthus and Malthusian. See also, Infra, Ch.5, Note 47.
註七○:cf. Crane Brinton, Ideas and Men, op cit., p.396 ff.
註七一:cf. Vernon Venable, Human Nature, The Marxian View, Meridian Book, The World Publishing Company(1966), pp.67-70.
註七二:H.B.Acton, What Marx Really Said, Schocken Books, N.Y. 1967, p.25.
當然,亦有若干令人沮喪之事實,使人類理性面臨嚴重挑戰。姑舉數則如下:(一)馬爾撤斯(Thomas Robert Malthus, 1766-1834)所謂人類人口之增加倍數於糧食之增產,而戰爭、飢餓與疾病乃人口增加之自然限制(註六九)。換言之,人類為整體之生存,必須承受非理性之自相殘殺行為與忍受不可避免之非人道事件。(二)人類為維護生命、健康、自由、財富所累積之經驗與能力,永遠落後於傷害生命、健康、自由與破壞財富之經驗、能力。雖然兩者皆依恃科技。(三)人類於理性啟蒙後,駕馭自然與本性,並且,敬鬼神而遠之,充分顯現理性自主之人本精神。而且,人類自信依恃理性,自助天助,進步再進步,直到完美,則人間天堂在望(註七○),其人道主義之披露,不亞於耶穌基督「我道得成,在地若天」之承諾。因此,競爭乃進步之原理,公平競爭與自然淘汰乃天經地義,則功利原理更符合人道精神;然而在另一方面,馬克斯(Karl Marx, 1818-1883)之輩,演繹黑格爾歷史辯證哲學,鼓吹唯物辯證論(Dialectical Materialism),並以生物進化論論人性(註七一),亦指出另一天堂之所在,固然吾人不能否認馬克斯其人之人本立場,視宗教為人民之鴉片(註七二),否定超自然與宗教權威,並聲言信賴科技以謀求全人類幸福。此馬克斯思想,於二十世紀,以具體之共產主義政權、制度與其他修正制度,侵犯半數以上人類之自然權利,破壞人類理性之正當功能,並否定自然法之存在,同時,亦正挾持其進步科技與詭辯詐術,威脅並危及另一半人類之自然權利。
註六九:Webster’s New World Dictionary ( Second College ed.), p.858, Malthus and Malthusian. See also, Infra, Ch.5, Note 47.
註七○:cf. Crane Brinton, Ideas and Men, op cit., p.396 ff.
註七一:cf. Vernon Venable, Human Nature, The Marxian View, Meridian Book, The World Publishing Company(1966), pp.67-70.
註七二:H.B.Acton, What Marx Really Said, Schocken Books, N.Y. 1967, p.25.
2014年9月10日 星期三
人權之法理基礎(86)第三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八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八
此外,若干事實亦能證實人類非僅運用其天生能力,且此天生能力恆受理性之指導。此等事實即:(一)人類不因有限生命而斷絕其延續,且一代較一代繁榮興盛。繁殖固乃人類之天生能力,然教養後代,並使後代勝於前代,則其意義非止天生能力之運用,乃在理性之運用。此種理性運用並表達層次不等之價值,如靈魂不朽,如永恆人格,且最具具體意義者,乃人非僅有個體意識,並有羣體或整體意識,故能理解生存乃包含個人、羣體與無限整體之生存。(二)人類不因理性和能力等有限生存條件,而囿於有限生存環境,人類對於自然環境之適應與改造,恆使人類自許萬物之靈,且此一自許適用於人類主要生存空間之地球,或人類有限太空活動領域,並非過當。此乃人類於自然法則支配下,逐漸瞭解自然法則,並運用人類於自然法則之累積知識,利用自然、駕馭自然,甚且,人類悟出,人類乃單獨受自然法規範,完全不同於受自然法則支配之萬物,而所謂自然法,於早期雖與自然法則或自然秩序難做實質區別,然由於理性之引導,終於演出基於人性之自然法。換言之,人類早期從自然法則或自然秩序之體會,而悟出合乎自然之生活或合乎自然與合乎人性之生活,且終於肯定合乎人性之生活,而使自然法與自然權利於合乎人性之前提下,結成一體,互為表裡。甚至,洛克所稱上帝固定於人類心中之自然法,依康德之批判論,乃純粹理性之先驗概念,乃靈魂自我所顯現之自發而不受時、空條件限制之道德法(註六七)。自然法於吾人理性而言,已不待神啟,亦非專恃於內省,乃始於經驗法則,惟源於先驗純粹知識者(註六八)。理性之啟蒙即此之謂。(三)人類生存之維護,生命健康之維護,自由領域之擴大,財富之創造,已因科技之發達,恆使人為勝於原始自然。此等事實之主要因素,無他,惟理性而已。故否定人類自然權利之與生俱有,以及自然權利之不可剝奪、不可讓渡,無異否定理性之功能,必面對理性之嚴厲譴責。
註六七:Immanuel Kant,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op cit., pp.294, 377.
註六八:康德認為知識固然始於經驗,然,未必所有知識皆源於經驗。此見解同時重視經驗與內省,亦解說經驗知識之經驗與非經驗成分,亦即,知識內容乃經驗而來,然知識形式與原理乃先驗者。See, Kant,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Ibid pp.1-2。據此批判立場,康德乃謂:「理性,作為原理官能,決定心靈與其本身所有能力之旨趣,其內省功能之旨趣包含於知識對象乃至最高先驗原理,其實踐運作乃在意志之決定,就最終與圓滿目的而言」。故內省理性之目的亦在經驗世界,乃指導意志,完成個人目的性之最高成就。See, Kant,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op cit., p.124.
此外,若干事實亦能證實人類非僅運用其天生能力,且此天生能力恆受理性之指導。此等事實即:(一)人類不因有限生命而斷絕其延續,且一代較一代繁榮興盛。繁殖固乃人類之天生能力,然教養後代,並使後代勝於前代,則其意義非止天生能力之運用,乃在理性之運用。此種理性運用並表達層次不等之價值,如靈魂不朽,如永恆人格,且最具具體意義者,乃人非僅有個體意識,並有羣體或整體意識,故能理解生存乃包含個人、羣體與無限整體之生存。(二)人類不因理性和能力等有限生存條件,而囿於有限生存環境,人類對於自然環境之適應與改造,恆使人類自許萬物之靈,且此一自許適用於人類主要生存空間之地球,或人類有限太空活動領域,並非過當。此乃人類於自然法則支配下,逐漸瞭解自然法則,並運用人類於自然法則之累積知識,利用自然、駕馭自然,甚且,人類悟出,人類乃單獨受自然法規範,完全不同於受自然法則支配之萬物,而所謂自然法,於早期雖與自然法則或自然秩序難做實質區別,然由於理性之引導,終於演出基於人性之自然法。換言之,人類早期從自然法則或自然秩序之體會,而悟出合乎自然之生活或合乎自然與合乎人性之生活,且終於肯定合乎人性之生活,而使自然法與自然權利於合乎人性之前提下,結成一體,互為表裡。甚至,洛克所稱上帝固定於人類心中之自然法,依康德之批判論,乃純粹理性之先驗概念,乃靈魂自我所顯現之自發而不受時、空條件限制之道德法(註六七)。自然法於吾人理性而言,已不待神啟,亦非專恃於內省,乃始於經驗法則,惟源於先驗純粹知識者(註六八)。理性之啟蒙即此之謂。(三)人類生存之維護,生命健康之維護,自由領域之擴大,財富之創造,已因科技之發達,恆使人為勝於原始自然。此等事實之主要因素,無他,惟理性而已。故否定人類自然權利之與生俱有,以及自然權利之不可剝奪、不可讓渡,無異否定理性之功能,必面對理性之嚴厲譴責。
註六七:Immanuel Kant,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op cit., pp.294, 377.
註六八:康德認為知識固然始於經驗,然,未必所有知識皆源於經驗。此見解同時重視經驗與內省,亦解說經驗知識之經驗與非經驗成分,亦即,知識內容乃經驗而來,然知識形式與原理乃先驗者。See, Kant,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Ibid pp.1-2。據此批判立場,康德乃謂:「理性,作為原理官能,決定心靈與其本身所有能力之旨趣,其內省功能之旨趣包含於知識對象乃至最高先驗原理,其實踐運作乃在意志之決定,就最終與圓滿目的而言」。故內省理性之目的亦在經驗世界,乃指導意志,完成個人目的性之最高成就。See, Kant,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op cit., p.124.
2014年9月9日 星期二
人權之法理基礎(85)第三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七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七
否定人類自然權利之與生俱有,理由可能相當簡單:即(一)上帝或自然賦與人類者僅是有限生命,而且,人類身體與精神之易受傷害性,誠可斷然否定生命之不可剝奪性。(二)上帝或自然賜予人類有限生存環境與條件,使生命、自由、財富之維持與獲得,缺乏穩定性。(三)上帝或自然賦與人類之體能與智能,顯現相當程度之不平均。故即使上帝或自然賦與人類有限生命,賜予人類有限生存環境、條件,基此,仍可認定人類與生俱有相當權利。惟,此等權利,基於智能或體能之優越,人類仍可奪取之。因此,肯定人類與生俱有自然權利,乃至自然權利之不可剝奪與讓渡,需要冗長之辯證,需賴理性之功能,亦即,需要洛克所強調之啟蒙理性,或懷德海所謂說服力,與康德之純粹理性功能。因為唯有理性指導能力,始能使能力具有權利之意義,始能使天賦之能力稱自然權利,亦始能使天賦之行為原理含有權利內涵,既稱自然法復稱自然權利。
否定人類自然權利之與生俱有,理由可能相當簡單:即(一)上帝或自然賦與人類者僅是有限生命,而且,人類身體與精神之易受傷害性,誠可斷然否定生命之不可剝奪性。(二)上帝或自然賜予人類有限生存環境與條件,使生命、自由、財富之維持與獲得,缺乏穩定性。(三)上帝或自然賦與人類之體能與智能,顯現相當程度之不平均。故即使上帝或自然賦與人類有限生命,賜予人類有限生存環境、條件,基此,仍可認定人類與生俱有相當權利。惟,此等權利,基於智能或體能之優越,人類仍可奪取之。因此,肯定人類與生俱有自然權利,乃至自然權利之不可剝奪與讓渡,需要冗長之辯證,需賴理性之功能,亦即,需要洛克所強調之啟蒙理性,或懷德海所謂說服力,與康德之純粹理性功能。因為唯有理性指導能力,始能使能力具有權利之意義,始能使天賦之能力稱自然權利,亦始能使天賦之行為原理含有權利內涵,既稱自然法復稱自然權利。
2014年9月8日 星期一
人權之法理基礎(84)第三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六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六
惟,作為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主體之人類,是否與生俱有自然權利?亦即是否與生賦有自然法?
生命之具有,的確是事實;自由倘不受外力限制,亦的確事實存在;獲得與享受財產,其能力應不容否定,亦是事實。唯此等確認,僅及人類天生能力之肯定,尚不及權利概念,蓋立於理性基礎之權利,始能力與權力截然有別。若然,吾人何以認定自然權利之真實存在?
倘自然權利論係以人類與上帝之直接關係為立論基礎,否定君權與教權等古老權威,主張人類之平等權利,則其說服力應勝過立於神意基礎之君權與教權,且任何神權、君權、教權之說服力,皆勝於武力基礎之任何權威。惟凡此等僅具理性說服力,尚不及事實說服力,並無客觀事實佐証,除非吾人視理性本身亦為一事實,一如康德之批判論,肯定理性本身之功能,肯定理性之先驗知識或純粹知識,乃至肯定純粹理性之先驗道德法,且,事實上,理性乃一不可否認之事實,因而吾人於理性之判斷,應予無上權威。若然,吾人誠無以區別理性專斷與否,故吾人寧願理性之權威或說服力建立於客觀事實基礎,而予自然權利以及自然法一客觀事實之認定。
惟,作為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主體之人類,是否與生俱有自然權利?亦即是否與生賦有自然法?
生命之具有,的確是事實;自由倘不受外力限制,亦的確事實存在;獲得與享受財產,其能力應不容否定,亦是事實。唯此等確認,僅及人類天生能力之肯定,尚不及權利概念,蓋立於理性基礎之權利,始能力與權力截然有別。若然,吾人何以認定自然權利之真實存在?
倘自然權利論係以人類與上帝之直接關係為立論基礎,否定君權與教權等古老權威,主張人類之平等權利,則其說服力應勝過立於神意基礎之君權與教權,且任何神權、君權、教權之說服力,皆勝於武力基礎之任何權威。惟凡此等僅具理性說服力,尚不及事實說服力,並無客觀事實佐証,除非吾人視理性本身亦為一事實,一如康德之批判論,肯定理性本身之功能,肯定理性之先驗知識或純粹知識,乃至肯定純粹理性之先驗道德法,且,事實上,理性乃一不可否認之事實,因而吾人於理性之判斷,應予無上權威。若然,吾人誠無以區別理性專斷與否,故吾人寧願理性之權威或說服力建立於客觀事實基礎,而予自然權利以及自然法一客觀事實之認定。
2014年9月7日 星期日
人權之法理基礎(83)第三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五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五
就近代自然法理論而言,格勞秀士之自然神論自然法觀念,已將自然法俗世化,成為純粹理性知識。而且,西方自十七世紀以降,哲學與神學分家,並與自然科學結合,研究自然,並非在了解上帝之意旨,乃在發現自然之法則(註六四)。若以霍布斯之觀點而言,自然哲學(邏輯學、本體論、數學、物理學)與政治學(道德與政治學)乃自然與人為、道德社會體系之分別,要在物理學與道德哲學皆為經驗科學,有其實體存在(註六五)。洛克亦認為自然法或道德法完全可能提升至可驗證之科學行列(註六六)。
洛克曾謂「吾人觀念與物之實體符合,其所得知識,始可稱真實可靠」,懷德海亦認為真理乃表相與實相之合致。故而自然法既以自然權利為實體,則吾人之自然法觀念與自然權利符合,自然法之真實可靠性即可得。自然權利之驗證亦可因自然法之真實可靠而得肯定。
註六四:J.R.Major, R.Scranton, G.P.Cuttino, op cit., p.683, Also, J.R.Major, The Western World, op cit., p.347.
註六五:A.Weber, R.B.Perry,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 op cit., p.240.
註六六:Leo Strauss,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 op cit., p.202.
就近代自然法理論而言,格勞秀士之自然神論自然法觀念,已將自然法俗世化,成為純粹理性知識。而且,西方自十七世紀以降,哲學與神學分家,並與自然科學結合,研究自然,並非在了解上帝之意旨,乃在發現自然之法則(註六四)。若以霍布斯之觀點而言,自然哲學(邏輯學、本體論、數學、物理學)與政治學(道德與政治學)乃自然與人為、道德社會體系之分別,要在物理學與道德哲學皆為經驗科學,有其實體存在(註六五)。洛克亦認為自然法或道德法完全可能提升至可驗證之科學行列(註六六)。
洛克曾謂「吾人觀念與物之實體符合,其所得知識,始可稱真實可靠」,懷德海亦認為真理乃表相與實相之合致。故而自然法既以自然權利為實體,則吾人之自然法觀念與自然權利符合,自然法之真實可靠性即可得。自然權利之驗證亦可因自然法之真實可靠而得肯定。
註六四:J.R.Major, R.Scranton, G.P.Cuttino, op cit., p.683, Also, J.R.Major, The Western World, op cit., p.347.
註六五:A.Weber, R.B.Perry,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 op cit., p.240.
註六六:Leo Strauss,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 op cit., p.202.
人權之法理基礎(82)第三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四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四
二、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
人類為履行對於上帝之共同義務,必須維護本人及其他人之生存,為維護人類共同生存,一方面享有自然權利,一方面遵行自然法。自然權利之享有與自然法之遵行,兩者並存,離開自然法而享有自然權利,以缺乏平等、理性之要素,故能力無異權利,強權即係公理,要無權利之意義,離開自然權利而遵行自然法,以缺乏實質內容,徒具普遍秩序之形式,無異於自然法則,要無義務之意義。因此,自然權利先存於自然法,自然法乃以自然權利為實體,其觀念係演自後天經驗,其真實可靠性,可驗證於自然權利。
洛克之自然法與自然權利觀念,雖以自然狀態為背景,唯兩者皆以人類共同生存之維護為宗旨,以履行人類對於上帝之共同義務為前提。上帝之存在與其意旨,一則屬宗教信念,一則屬形而上學推理,故其驗證恆較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之驗證為難。依基督教教義,上帝之存在與其意旨,乃不辯自明,且不悖於理性。而聖經之啟示,更增益此不辯自明理則之真實可靠性。對於上帝之存在與其意旨,以及聖經啟示之佐證效力,洛克乃以理性衡量為主,亦即,衡量於知識原理,準據於知識基礎(註六三),故可不必涉及宗教信仰,亦不必涉及形而上學推理。
註六三:Infra, Ch.5, Note 34 and 35.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四
二、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
人類為履行對於上帝之共同義務,必須維護本人及其他人之生存,為維護人類共同生存,一方面享有自然權利,一方面遵行自然法。自然權利之享有與自然法之遵行,兩者並存,離開自然法而享有自然權利,以缺乏平等、理性之要素,故能力無異權利,強權即係公理,要無權利之意義,離開自然權利而遵行自然法,以缺乏實質內容,徒具普遍秩序之形式,無異於自然法則,要無義務之意義。因此,自然權利先存於自然法,自然法乃以自然權利為實體,其觀念係演自後天經驗,其真實可靠性,可驗證於自然權利。
洛克之自然法與自然權利觀念,雖以自然狀態為背景,唯兩者皆以人類共同生存之維護為宗旨,以履行人類對於上帝之共同義務為前提。上帝之存在與其意旨,一則屬宗教信念,一則屬形而上學推理,故其驗證恆較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之驗證為難。依基督教教義,上帝之存在與其意旨,乃不辯自明,且不悖於理性。而聖經之啟示,更增益此不辯自明理則之真實可靠性。對於上帝之存在與其意旨,以及聖經啟示之佐證效力,洛克乃以理性衡量為主,亦即,衡量於知識原理,準據於知識基礎(註六三),故可不必涉及宗教信仰,亦不必涉及形而上學推理。
註六三:Infra, Ch.5, Note 34 and 35.
二、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
人類為履行對於上帝之共同義務,必須維護本人及其他人之生存,為維護人類共同生存,一方面享有自然權利,一方面遵行自然法。自然權利之享有與自然法之遵行,兩者並存,離開自然法而享有自然權利,以缺乏平等、理性之要素,故能力無異權利,強權即係公理,要無權利之意義,離開自然權利而遵行自然法,以缺乏實質內容,徒具普遍秩序之形式,無異於自然法則,要無義務之意義。因此,自然權利先存於自然法,自然法乃以自然權利為實體,其觀念係演自後天經驗,其真實可靠性,可驗證於自然權利。
洛克之自然法與自然權利觀念,雖以自然狀態為背景,唯兩者皆以人類共同生存之維護為宗旨,以履行人類對於上帝之共同義務為前提。上帝之存在與其意旨,一則屬宗教信念,一則屬形而上學推理,故其驗證恆較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之驗證為難。依基督教教義,上帝之存在與其意旨,乃不辯自明,且不悖於理性。而聖經之啟示,更增益此不辯自明理則之真實可靠性。對於上帝之存在與其意旨,以及聖經啟示之佐證效力,洛克乃以理性衡量為主,亦即,衡量於知識原理,準據於知識基礎(註六三),故可不必涉及宗教信仰,亦不必涉及形而上學推理。
註六三:Infra, Ch.5, Note 34 and 35.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四
二、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
人類為履行對於上帝之共同義務,必須維護本人及其他人之生存,為維護人類共同生存,一方面享有自然權利,一方面遵行自然法。自然權利之享有與自然法之遵行,兩者並存,離開自然法而享有自然權利,以缺乏平等、理性之要素,故能力無異權利,強權即係公理,要無權利之意義,離開自然權利而遵行自然法,以缺乏實質內容,徒具普遍秩序之形式,無異於自然法則,要無義務之意義。因此,自然權利先存於自然法,自然法乃以自然權利為實體,其觀念係演自後天經驗,其真實可靠性,可驗證於自然權利。
洛克之自然法與自然權利觀念,雖以自然狀態為背景,唯兩者皆以人類共同生存之維護為宗旨,以履行人類對於上帝之共同義務為前提。上帝之存在與其意旨,一則屬宗教信念,一則屬形而上學推理,故其驗證恆較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之驗證為難。依基督教教義,上帝之存在與其意旨,乃不辯自明,且不悖於理性。而聖經之啟示,更增益此不辯自明理則之真實可靠性。對於上帝之存在與其意旨,以及聖經啟示之佐證效力,洛克乃以理性衡量為主,亦即,衡量於知識原理,準據於知識基礎(註六三),故可不必涉及宗教信仰,亦不必涉及形而上學推理。
註六三:Infra, Ch.5, Note 34 and 35.
2014年9月5日 星期五
人權之法理基礎(81)第三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三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三
由此可知,洛克之自然法係以自然權利為實體,而且自然權利如生存權、自由權、平等權本身亦含有自然法原則。因之,吾人可說,洛克之自然法觀念,乃自然權利之所在,即自然法之所在。反之,自然法之所在,即自然權利之所在。要之,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係人類自然狀態與政治社會狀態之基礎,任何法律、道德皆須依據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原理,始能得其正當性。
基此,學者認為,近代自然法理論,並非法之理論,乃權利之理論(註六○)。或認為內容之自然法乃十七、十八世紀之特色,而所謂之內容乃自然權利之謂(註六一)。更有學者逕認為,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僅是同一事之不同稱呼(註六二)。換言之,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並無實質上之不同。
註六○:A.P dENTREVES, op cit., p.59.
註六一:Dias, Jurisprudence, op cit., p.54.
註六二:K.R.Minogue, Natural Rights, Ideology and the Game of Life, edited by Eugene Kamenka and Alice Erh-Soon Tay in Human Rights, Edward Arnold, 1978, p.17.
由此可知,洛克之自然法係以自然權利為實體,而且自然權利如生存權、自由權、平等權本身亦含有自然法原則。因之,吾人可說,洛克之自然法觀念,乃自然權利之所在,即自然法之所在。反之,自然法之所在,即自然權利之所在。要之,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係人類自然狀態與政治社會狀態之基礎,任何法律、道德皆須依據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原理,始能得其正當性。
基此,學者認為,近代自然法理論,並非法之理論,乃權利之理論(註六○)。或認為內容之自然法乃十七、十八世紀之特色,而所謂之內容乃自然權利之謂(註六一)。更有學者逕認為,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僅是同一事之不同稱呼(註六二)。換言之,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並無實質上之不同。
註六○:A.P dENTREVES, op cit., p.59.
註六一:Dias, Jurisprudence, op cit., p.54.
註六二:K.R.Minogue, Natural Rights, Ideology and the Game of Life, edited by Eugene Kamenka and Alice Erh-Soon Tay in Human Rights, Edward Arnold, 1978, p.17.
2014年9月4日 星期四
人權之法理基礎(80)第三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二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二
自然法因係針對自然權利之行使而設,故自然法乃有下列基礎:
(一)基於生存權─生存之維護乃人類對於上帝之共同義務,因此,個人之生存權,諸如生命、健康、自由與財產享有等權利,乃不可剝奪與不可讓渡,則生存權之保障與尊重乃自然法之基本原則(註五五)。
(二)基於自由權─由於人類皆平等與獨立,因此自由權之行使,要以不侵害他人之生存權為範圍,逾此範圍,即是放縱(License),應受自然法之制裁(註五六)。
(三)基於平等權─由於人類之能力與權威皆平等對待,無人優於其他人。故基此基本原理,人類應彼此互愛,並以此公正原則,作為道德基礎(註五七)。
(四)基於執行自然法之權利─固然個人於自然狀態中,有處罰侵犯其自然權利之人之權利,並得為自然法之執行者,然因處罰與執行易致過當與偏頗,若積怨日深,人人敵對,易陷入暴力相抗之戰爭狀態,因此,個人應同等放棄執行自然法之權利,依社會契約原則,讓渡予政府,俾使個人生命、自由、財產等自然權利,因此政治社會之締造,而更有保障(註五八)。從而,政府之權利乃執行此信託權力,亦即執行自然法之權利(註五九)。
註五五:John Locke, Ibid, § 6.
註五六:Ibid.
註五七:Ibid, § 5.
註五八:Ibid, § 124.
註五九:Ibid, § 127,131.
自然法因係針對自然權利之行使而設,故自然法乃有下列基礎:
(一)基於生存權─生存之維護乃人類對於上帝之共同義務,因此,個人之生存權,諸如生命、健康、自由與財產享有等權利,乃不可剝奪與不可讓渡,則生存權之保障與尊重乃自然法之基本原則(註五五)。
(二)基於自由權─由於人類皆平等與獨立,因此自由權之行使,要以不侵害他人之生存權為範圍,逾此範圍,即是放縱(License),應受自然法之制裁(註五六)。
(三)基於平等權─由於人類之能力與權威皆平等對待,無人優於其他人。故基此基本原理,人類應彼此互愛,並以此公正原則,作為道德基礎(註五七)。
(四)基於執行自然法之權利─固然個人於自然狀態中,有處罰侵犯其自然權利之人之權利,並得為自然法之執行者,然因處罰與執行易致過當與偏頗,若積怨日深,人人敵對,易陷入暴力相抗之戰爭狀態,因此,個人應同等放棄執行自然法之權利,依社會契約原則,讓渡予政府,俾使個人生命、自由、財產等自然權利,因此政治社會之締造,而更有保障(註五八)。從而,政府之權利乃執行此信託權力,亦即執行自然法之權利(註五九)。
註五五:John Locke, Ibid, § 6.
註五六:Ibid.
註五七:Ibid, § 5.
註五八:Ibid, § 124.
註五九:Ibid, § 127,131.
2014年9月3日 星期三
人權之法理基礎(79)第三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一
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存在
洛克之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係以典型之自然狀態為背景,且其自然法係以自然權利之存在為先決條件。茲分析其自然權利與自然法觀念於后:
(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皆直接源自上帝。故上帝與人類之關係乃直接而無任何隔閡,亦無須任何中介。因此,否定君權神授說與尊重個人信仰自由,無庸旁證。
(二)上帝賦予人類自然法,其目的在維護全體人類之生存,亦即自然法之設乃為保障人類自然權利之普遍享有。故自然權利先存於自然法。
(三)人類為維護其生存,固然普遍享有自然權利,然而,此生存之維護,乃人類對於上帝之共同義務,因為人類及萬物皆上帝之創造物,人類非但無權自毀生命,並且亦無權毀壞其所有。人類之所有乃應其生存而設,因此,基於人類對於上帝之共同義務,人類並無生存與不生存之自由,生存權之不可剝奪與讓渡,即此緣故(註五一)。上帝為使人類生存成為一自然義務,故賦予人類自利自愛之天性。同時,上帝賦與人類理性與能力,以充分節制與發揮此自利自愛之秉性(註五二)。故人類一方面享有自然權利,另方面遵行自然法,以達全體人類生存維護之目的,自然權利與自然法原為一體而互為表裡。
(四)自然權利係以個人與全體人類生存之維護為主,而所謂生存之維護非僅生命之保持,實包涵生命、健康、自由與財產之享有。因此,自然權利,除基本生存權外,包括自由、平等與執行自然法之權利(註五三)。
(五)自然法以個人及全人類生存之維護為宗旨,其目的乃避免人類之自然狀態演成戰爭狀態。因此,自然法指導人類和平、互相同意締結社會契約,移轉個人執行自然法之權利,建立共同權威裁判力,組成政治社會,俾使自然權利得到更大保障,因此,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不因社會契約的締結、組成政治社會而受影響。自然權利乃不可剝奪之權利,自然法乃不可剝奪之法(註五四)。
註五一:Ibid, § 6.
註五二:Ibid, § 56.
註五三:Ibid, § 4,6,7.
註五四:Ibid, § 135. 另,貝依謂:「於洛克之詮釋,自然法與社會契約理論之功能,乃解說……不可侵犯人權之存在,或更正確言之,乃以永恆法之永久傳統與上帝本人之權威,予此等權利正當化」。See, Christian Bay, The Structure of Freedom,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8, P.29.布登漢姆謂:「洛克認定眾人於建立政治權威時,保留諸自然權利,如生命、自由與財產(洛克經常以財產之單一概念統稱之),此等權利於政治社會前階段乃屬於眾人所有。洛克謂「自然法」恆為「所有人、立法者與其他人之永久法則;僅執行自然法之權利移轉於政治組織」。 See, Edgar Bodenheimer, Jurispruden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7, pp.45-46. 羅芒謂:「對於洛克而言,另一方面,自然狀態與自然法之功能乃用於建立個人不可剝奪權利,然此等權利絕不消逝於文明狀態;事實上,後者之目的乃為此等權利之更完整保障與發展。因此等天賦與不得喪失權利提供判定所有政府行為與國家所有法律之最高準則。生命、自由與財產之權利制定法律,而非法律創造此等權利」。 See, Heinrich A. Rommen, The Natural Law, B.Herder Book Co., 1959, pp.88-89.
洛克之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係以典型之自然狀態為背景,且其自然法係以自然權利之存在為先決條件。茲分析其自然權利與自然法觀念於后:
(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皆直接源自上帝。故上帝與人類之關係乃直接而無任何隔閡,亦無須任何中介。因此,否定君權神授說與尊重個人信仰自由,無庸旁證。
(二)上帝賦予人類自然法,其目的在維護全體人類之生存,亦即自然法之設乃為保障人類自然權利之普遍享有。故自然權利先存於自然法。
(三)人類為維護其生存,固然普遍享有自然權利,然而,此生存之維護,乃人類對於上帝之共同義務,因為人類及萬物皆上帝之創造物,人類非但無權自毀生命,並且亦無權毀壞其所有。人類之所有乃應其生存而設,因此,基於人類對於上帝之共同義務,人類並無生存與不生存之自由,生存權之不可剝奪與讓渡,即此緣故(註五一)。上帝為使人類生存成為一自然義務,故賦予人類自利自愛之天性。同時,上帝賦與人類理性與能力,以充分節制與發揮此自利自愛之秉性(註五二)。故人類一方面享有自然權利,另方面遵行自然法,以達全體人類生存維護之目的,自然權利與自然法原為一體而互為表裡。
(四)自然權利係以個人與全體人類生存之維護為主,而所謂生存之維護非僅生命之保持,實包涵生命、健康、自由與財產之享有。因此,自然權利,除基本生存權外,包括自由、平等與執行自然法之權利(註五三)。
(五)自然法以個人及全人類生存之維護為宗旨,其目的乃避免人類之自然狀態演成戰爭狀態。因此,自然法指導人類和平、互相同意締結社會契約,移轉個人執行自然法之權利,建立共同權威裁判力,組成政治社會,俾使自然權利得到更大保障,因此,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不因社會契約的締結、組成政治社會而受影響。自然權利乃不可剝奪之權利,自然法乃不可剝奪之法(註五四)。
註五一:Ibid, § 6.
註五二:Ibid, § 56.
註五三:Ibid, § 4,6,7.
註五四:Ibid, § 135. 另,貝依謂:「於洛克之詮釋,自然法與社會契約理論之功能,乃解說……不可侵犯人權之存在,或更正確言之,乃以永恆法之永久傳統與上帝本人之權威,予此等權利正當化」。See, Christian Bay, The Structure of Freedom,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8, P.29.布登漢姆謂:「洛克認定眾人於建立政治權威時,保留諸自然權利,如生命、自由與財產(洛克經常以財產之單一概念統稱之),此等權利於政治社會前階段乃屬於眾人所有。洛克謂「自然法」恆為「所有人、立法者與其他人之永久法則;僅執行自然法之權利移轉於政治組織」。 See, Edgar Bodenheimer, Jurispruden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7, pp.45-46. 羅芒謂:「對於洛克而言,另一方面,自然狀態與自然法之功能乃用於建立個人不可剝奪權利,然此等權利絕不消逝於文明狀態;事實上,後者之目的乃為此等權利之更完整保障與發展。因此等天賦與不得喪失權利提供判定所有政府行為與國家所有法律之最高準則。生命、自由與財產之權利制定法律,而非法律創造此等權利」。 See, Heinrich A. Rommen, The Natural Law, B.Herder Book Co., 1959, pp.88-89.
人權之法理基礎(78)第二節自然狀態之十三
第二節 自然狀態之十三
黃金時代指統治者賢明、民心敦厚,故特權不伸張壓迫人民,人民亦不爭論特權之存在,因此,真正權力與榮譽之意義,始不受曲解(註四八)。
政治權力僅為人民之信託權力,故於君王、統治者與人民利害相共,人民亦無須「檢驗政府之來源與權利」(註四九),則革命之事,焉用之。
洛克理想之自然狀態,其積極意義乃在鼓勵君主立憲,使傳統政權建立於人民同意之基礎上,並正當行使人民之委託權力,而其消極意義乃在避免武力革命,雖然洛克承認人民有革命權(註五○)。
因之,理想之自然狀態乃光榮革命真正精神之所在,亦為洛克「兩篇政治論」宗旨之所在。
註四八:洛克謂:「……黃金時代(虛妄野心、邪惡慾念腐化人心至曲解真正權力與榮譽之前)較具德性。因而統治者較賢明,劣民亦較少;且,一方面無伸張特權壓迫人民,因之,另方面,對於特權無所爭論,不必減弱或限制執政官之權力,如此,統治者與人民間,對於統治與政府之事,無所爭執」。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 111.
註四九:洛克謂:「於未來時期,當野心與淫樂導致權力緊抓不捨與無限增加,而不作正當用途。且,加上媚佞之言唆使君王區別與分離其人民之利益,人民乃發覺必要較仔細檢驗政府之來源與權利,並研擬限制權力無節制之辦法,與防止權力之濫用,蓋此權力乃人民僅為其利益而委託他人。然,發覺竟而用來傷害之」。 Ibid.
註五○:Ibid, § 149.
黃金時代指統治者賢明、民心敦厚,故特權不伸張壓迫人民,人民亦不爭論特權之存在,因此,真正權力與榮譽之意義,始不受曲解(註四八)。
政治權力僅為人民之信託權力,故於君王、統治者與人民利害相共,人民亦無須「檢驗政府之來源與權利」(註四九),則革命之事,焉用之。
洛克理想之自然狀態,其積極意義乃在鼓勵君主立憲,使傳統政權建立於人民同意之基礎上,並正當行使人民之委託權力,而其消極意義乃在避免武力革命,雖然洛克承認人民有革命權(註五○)。
因之,理想之自然狀態乃光榮革命真正精神之所在,亦為洛克「兩篇政治論」宗旨之所在。
註四八:洛克謂:「……黃金時代(虛妄野心、邪惡慾念腐化人心至曲解真正權力與榮譽之前)較具德性。因而統治者較賢明,劣民亦較少;且,一方面無伸張特權壓迫人民,因之,另方面,對於特權無所爭論,不必減弱或限制執政官之權力,如此,統治者與人民間,對於統治與政府之事,無所爭執」。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 111.
註四九:洛克謂:「於未來時期,當野心與淫樂導致權力緊抓不捨與無限增加,而不作正當用途。且,加上媚佞之言唆使君王區別與分離其人民之利益,人民乃發覺必要較仔細檢驗政府之來源與權利,並研擬限制權力無節制之辦法,與防止權力之濫用,蓋此權力乃人民僅為其利益而委託他人。然,發覺竟而用來傷害之」。 Ibid.
註五○:Ibid, § 149.
2014年9月1日 星期一
人權之法理基礎(77)第二節自然狀態之十二
第二節 自然狀態之十二
(四)理想之自然狀態:乃黃金時代之謂(註四六)。洛克黃金時代觀念之來自雖難斷定,唯洛克兩篇政治論之目的,乃在承認與宣揚英國光榮革命之合法性與正當性(註四七)。故洛克之黃金時代觀念,非純屬理想,而為現實事例之反映。
固然,光榮革命後,威廉與瑪莉(Willian and Mary)基於議會(The Parliament)之決議,恢復史都特(Stuart)王朝王室寶座。然而,史都特王朝權位之原始來源,究非基於人民之同意,其權利之享有,亦非基於平等原理。洛克既然承認光榮革命之合法性與正當性,則必須承認古老史都特王朝權位之”來源與權力”之正當性與合法性。若然,則光榮革命之承認,顯然違背洛克自然權利之信念。洛克提出黃金時代之理想,應在解決與折衷此觀念之衝突,亦顯現洛克態度之審慎。
註四六: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111. cf. David G.Ritchie, op cit., p.42.
註四七:洛克於兩篇政治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序言謂:「獻予 諸 君一政治論之緣起與目的……余期望此足以鞏固吾偉大復辟者,威廉國王之王位;使其權位正當,基於人民同意,乃所有合法政府唯一僅有者,其合法性較任何基督教 國度之 君王更完整與明確;並公示世人其正當性,即英國人民,基於公正與自然權利之愛好,而以其決議保存此德,拯救此國家免於瀕臨奴隸與滅亡之邊緣」。
(四)理想之自然狀態:乃黃金時代之謂(註四六)。洛克黃金時代觀念之來自雖難斷定,唯洛克兩篇政治論之目的,乃在承認與宣揚英國光榮革命之合法性與正當性(註四七)。故洛克之黃金時代觀念,非純屬理想,而為現實事例之反映。
固然,光榮革命後,威廉與瑪莉(Willian and Mary)基於議會(The Parliament)之決議,恢復史都特(Stuart)王朝王室寶座。然而,史都特王朝權位之原始來源,究非基於人民之同意,其權利之享有,亦非基於平等原理。洛克既然承認光榮革命之合法性與正當性,則必須承認古老史都特王朝權位之”來源與權力”之正當性與合法性。若然,則光榮革命之承認,顯然違背洛克自然權利之信念。洛克提出黃金時代之理想,應在解決與折衷此觀念之衝突,亦顯現洛克態度之審慎。
註四六: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111. cf. David G.Ritchie, op cit., p.42.
註四七:洛克於兩篇政治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序言謂:「獻予 諸 君一政治論之緣起與目的……余期望此足以鞏固吾偉大復辟者,威廉國王之王位;使其權位正當,基於人民同意,乃所有合法政府唯一僅有者,其合法性較任何基督教 國度之 君王更完整與明確;並公示世人其正當性,即英國人民,基於公正與自然權利之愛好,而以其決議保存此德,拯救此國家免於瀕臨奴隸與滅亡之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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